16岁男生与14岁女同学发生性关系被判刑,申诉遭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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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山东的16岁男孩常某因与一名14岁初中女生岩某发生性关系,遭到法院判决,认定其犯有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常某的家属则认为两人是恋爱关系,双方的行为是自愿的,因此不应被定性为强奸。9月21日,常某家属向媒体表示,之前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已被驳回,他们计划继续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。

根据一审判决,常某与受害人岩某是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相识,并于2025年4月6日建立了恋爱关系。两人在4月7日的午后相约在滕州的步行街见面,并在4月8日早上,常某强行与岩某发生了性关系。当天,岩某的家人在步行街发现了两人并报警。

判决书列明,当时岩某年仅14岁,仍在接受学业教育。常某生于2008年6月1日,已年满16岁,是一家店铺的学徒。2025年4月26日,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提起公诉,指控其实施强奸行为。在一审期间,常某对于之前的部分供述进行了推翻。辩护律师表示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“违背妇女意志”,且没有暴力或威胁的证据,认为案件应视为双方自愿的关系,而不是强奸。

证人证言显示,岩某的快手账号是由一名李姓证人提供给常某的;另一名王姓证人则证实两人确实存在恋爱关系。而证人陈某则表示在4月7日晚曾见两人在客厅亲密互动,岩某并没有表示反对。一审法院判断常某的辩解不合常理,因此证据的有效性可以被接受,同时也认为岩某在家庭询问中所述的强奸事实可信,不存在诬告的可能。

最终,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6日以强奸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。常某对此不满,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,但于2026年2月13日被驳回。常某及其家属随即向该院提出刑事申诉,然而在2026年9月15日再度被驳回,法院认为先前审判程序合法,认定事实亦无不当,故申诉请求被拒绝。常某家属表示仍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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